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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抓重点、抓大放小”的原则,对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进行了界定。进一步提高涉及资金运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设定比例上限,控制关联交易整体风险。

银保监会加强险企关联交易监管 严防利益输送

证券时报记者易

最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严厉打击了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等混乱行为,防范了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加强险企关联交易监管 严防利益输送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关联方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包括股份投资、资金运用、利息转移等类型。

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单项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保险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交易,视为重大关联交易。

“近年来,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问题已经成为业内混乱的问题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嵌套金融产品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将保险公司视为“提款机”,造成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十多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满足风险防范和强监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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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严格监管、渗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关联交易审查报告制度,突出重点,重点监控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不良机构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以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范利润传导风险的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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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从六个方面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强化了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首先,要提高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办法》借鉴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和我国保险公司关联方交易监管的实际情况,合理界定了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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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指标的科学制定中,结合近年来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特点,按照“突出重点,突出大放小”的原则,确定了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进一步提高涉及资金运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设定比例上限,控制关联交易整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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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加强渗透监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的流向,并逐层渗透到基础资产中。对于可能导致利益倾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渗透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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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还规定,应改善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日常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为强化问责机制,明确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和独立董事可以对非法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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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加强信息披露和强化监管职能也有明确规定。例如,要求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协调管理信息披露,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办法》还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关联交易的管理和监督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如实披露关联人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显然,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并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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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监督体系。下一步,银监会将加强制度建设,弥补监管不足,不断加强监管,不断提高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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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使用渠道不断扩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种类和规模迅速扩大。《办法》使监管体系更加完善。例如,目前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在投资和持股方面,包括投资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以及投资于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关联方;以及资金运用、保险业务、利息转移等类型。这种方法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还涉及信托等非保险领域,因此《办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监管协同的形成,从而解决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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