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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制定。这两项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外资行准入、定存、人民币业务均松绑 外资险企准入门槛也降低

但此次对两个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和银行准入和经营范围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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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政策

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从未停止过,两个条例的修订只是实施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任务之一。

2019年5月,银监会从取消外资参股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扩大商业存在、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了12项新的银行业和保险业开放政策和措施;2019年7月,在深入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出台了11项新的开放政策和措施,包括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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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政策表明,金融业的开放进程正在加快。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司法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进行相应修改,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顺利实施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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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工作主要把握三大原则:一是扩大开放,自主灵活实施,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进行开放,实现互利共赢;二是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通过有效措施确保金融安全,实施开放措施;第三,扩大开放,有序推进,注重开放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走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和保险业开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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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对外资银行的限制

《外资银行条例》修正案主要关注外资银行的准入门槛、业务限制和分行限制。

首先是股东的限制。原《外资银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拟设立的外资银行的股东应当是金融机构。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独资或控股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二)申请设立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三)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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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删去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修改为:“拟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是金融机构,外方的唯一或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商业银行;(二)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的限制已经放宽,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业务机构的条件也已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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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修订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了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法人银行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以更好地满足外资银行在中国拓展业务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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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修订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发行、支付、承销国债”和“收付汇”业务,进一步提升外资银行在华服务能力;二是降低外资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资银行分行吸收境内居民定期存款的额度下限由每笔不低于100万元改为每笔不低于50万元;三是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进一步优化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环境,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就具备全面的本币和外币服务能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增加利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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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确保外国银行分行资产使用的安全性,增强其自主性和灵活性,修订后的《外国银行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本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的原规定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同时补充:对于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外资银行,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受“人民币占营运资本加准备金之和与人民币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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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限制

针对保险领域,《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增加了第四十条:“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增加第四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参股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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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放宽了对外资保险公司准入的限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鼓励更多具有业务特色和专业知识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允许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参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优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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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加快修订和完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优化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投资和经营环境, 激发外资在中国金融业发展中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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