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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操纵市场、“鼠仓”等证券期货犯罪活动,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近年来,这两种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变化。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新司法解释有效威慑资本市场不法分子

6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处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了法律适用,进一步加强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保障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特别是对于今后交易活动的顺利有序开展和有效维护科技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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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案例展示新功能

复杂多样的数量增加

有效打击市场操纵和“鼠仓”犯罪是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自2015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库”的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了107项行政处罚决定和8项市场禁止令;对“鼠仓”案作出了7项行政处罚决定和4项市场禁售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国证监会2018年公布的20起典型违法案件中,有7起是市场操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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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资本市场操纵市场和“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在本次司法解释发布会上表示,操纵市场的手段更加复杂多样,包括虚假申报、“抢帽”、综合操纵等。、和基于信息的操作时有发生。过去使用的“长期集中操纵模式”逐渐减少,短期操纵案件增多,通过相关账户和互联网操纵行为的现象突出;操纵市场案件涉案金额增加,部分案件违法所得达到数亿元。“鼠仓”案也呈现出主体范围扩大、行为更加多样化、违法所得巨大等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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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去年,中国证监会对“北八道操纵市场案”开出了天价罚款,罚款总额超过50亿元。在巨额罚款的背后,不难看出北京八道集团的猖獗行为。2017年2月至5月,北京八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组织交易团队,通过多个基金中介筹集数十亿资金,使用300多个证券账户,通过频繁的反向交易、当日提价、快速平仓等方式操纵多个次级新股,共实现利润9.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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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上市公司每年的净利润不到9.5亿元。有分析师表示,贝八道的操纵手法不同于a股市场传统的“吸+控+拉+运”的操纵手法,而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操纵手法。2018年4月,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贝八道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成为中国证监会有史以来最高的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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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一直存在争议

新的解释很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充分反映了市场操纵和“鼠仓”刑事案件的新变化、新特点,强化了对这两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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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的颁布,为全面查处操纵市场和“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鉴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现状和特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该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六种方法,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信息优势操纵”、“欺诈交易操纵”和“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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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鼠仓"刑事案件的新变化,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违规"、"明示和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内涵、"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和认定标准以及适用的罚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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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标准。由于形势的变化,司法实践有时会在一些法律的适用上有所不同。例如,在“老鼠仓库中的马乐案”中,对于该案应作为“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来处理有不同意见。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马乐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一案的终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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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关该案的公开报道显示,一审法院认定马乐的行为构成了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的犯罪,但在适用《刑法》第180条时,一审法院认为马乐的行为只应作为“情节严重”处理,而不应作为“情节特别严重”处理。检察院认为马乐的行为“特别严重”,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所以他提出了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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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合作

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犯罪

两个司法解释的颁布,使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定罪和量刑标准更加明确,也为公安机关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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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李介绍,全国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破获了一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其中包括“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斯顿”操纵期货市场案、“远大地产”操纵期货市场案、“温州黑帮”操纵证券市场案、“王鹏”零翻供鼠仓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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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加强了对经济犯罪的检察工作,不断加大对证券期货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自2015年以来,全国范围内检察机关处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披露案件71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41起,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案件102起,涉案人员1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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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这一主题,发布了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朱伟明操纵证券市场39号案,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对证券犯罪的隐蔽性强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有效地证明了犯罪过程,对检察机关处理“盗帽”等证券操纵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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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两高”将及时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提高操纵市场罪和内幕交易罪的定罪依据和量刑水平,对证券犯罪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这将使立案调查和处罚更有效率,为定罪和量刑提供更多证据,并对证券犯罪分子更具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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