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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实习记者王)经过公开征求意见,第一部关于优化商业环境的国家级行政法规于10月8日正式审议通过。同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优化经营环境条例(草案)》,为各市场主体通过政府立法投资行业提供了制度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过审

制定专项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经营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i)中国企业研究院秘书长唐大姐表示:“这项规定的覆盖面非常广,涉及到商业环境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三个方面。从市场化的角度来看,核心要素是经济实体具有平等的地位。政府应逐步退出资源配置的角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此外,政府应保持市场公平竞争,面对新的国际环境。仍然需要强调公平对待中国资本和外国资本,并有更大的勇气开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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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这次会议从五个方面阐述了该条例的内容。会议提到应该更加努力下放权力。继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许可证分离”,减少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各地要公开办理许可证的期限、税收、银行账户、用电等情况。参与企业启动。超过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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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和执法的规范与创新方面,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外,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互联网加监管”。新兴产业的包容性和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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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会议强调,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和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严格禁止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市场主体和经营者的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其他维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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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调政务公开和透明度的同时,有必要促进对政务的非歧视性接受和同等标准的处理。水、电、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披露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需要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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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公共企业和机构的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非法评估和认证以及市场参与者强制接受中介服务,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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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包括北京和上海在内的许多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优化商业环境的具体措施,但没有国家法律来巩固这一经验体系。今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优化商业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显示,整个条例共有7章68条,涵盖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府服务、监管执法、法律保护等内容,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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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唐大姐也提到,由于法规的法律等级不是特别高,而且存在难以克服现行法律框架约束的内在缺陷,后续的空房展会仍有很多细节,更多配套措施有待完善。例如,目前对中小企业拖欠账款等问题有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今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就《中小企业资金及时支付管理办法》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提出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立防止中小企业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

标题: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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