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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省统一部署,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支持企业恢复工作、恢复生产,济宁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15号文件进一步分阶段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济宁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

通知中明确指出,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我市各企业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将分阶段进一步下调。

分阶段进一步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率的标准是什么?

从2020年2月至6月,按照单位缴费率分阶段下调前的比例,按照全国单位缴费减半后的比例下调,两个百分点的差距将进一步缩小,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将进一步缩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即:

济宁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

2020年2月,下降了1.5个百分点;从2020年3月至6月,下调2.5个百分点(其中根据保发[2020]2号文规定下调1个百分点);从2020年7月至12月,根据冀医保发[2020]2号文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

济宁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

在分阶段减息期间办理退休时,如何支付不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分阶段减息期间,当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果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十年,则在减息期间和减息后按照不同的缴费年限进行计算:在分阶段减息期间,按照降低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年限进行缴费;在费率下调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十年内不能补充的,按分阶段下调费率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偿还。弥补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一次性支付。

济宁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

在降低费率和分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待遇能否正常享受?

在实行分阶段降低费率和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正常享受个人账户、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住院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分段减息严格定义为员工在费用所属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在分阶段减息政策实施前支付欠款,在分阶段减息政策终止后预付员工医疗保险费,不在本减息政策范围内。

济宁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

为降低费率、尊重参保单位意愿而收取的部分费用,优先直接退还,或在随后的几个月内冲抵。

标题:济宁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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