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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9个部门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商品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法没收侵权假冒商品以及材料、工具、标识、标签、证件、包装材料等。,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销毁。

依法没收侵权假冒商品应予销毁

根据《意见》,待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如原材料等可以回收利用,原材料应通过拆解、冶炼、制浆等方式综合利用,改变产品的原有用途或形状。

《意见》明确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认定有罪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就销毁事项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司法处理单位应当销毁涉案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的材料、仪器、模具等工具。(记者严颖)

依法没收侵权假冒商品应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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