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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伟编辑朱茵

为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增加新的砝码。在登记制度下,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将被监管机构责令回购股份。昨天,中国证监会就新起草的《上市公司定向回购股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这种方法有15条,规定了价格、对象、程序等。在欺诈发行的情况下回购指令的有效性。《实施办法》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技局和创业板,但不适用于目前实行审批制的主板和中小板。

注册制下欺诈发行 将被责令回购股票

根据新证券法,证券发行人在已经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回购证券,或者责令其负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回购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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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证券法上述规定的配套规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回购的各项操作性规定。

关于回购指令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规定,股票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虚假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责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法回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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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回购对象的范围而言,根据《实施办法》,回购对象是在欺诈性发行和上市披露日或纠正日之间买入股票,并在回购计划实施时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同时,不得回购下列主体:发行人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购买股票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欺诈性发行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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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购股票价格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或负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按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购买股票的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责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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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回购程序方面,发行人或负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回购决定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购计划,并在计划制定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开始回购工作;发行人或负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和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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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监会发出回购指令的程序方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为保持回购指令措施的严肃性,回购指令决定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回购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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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版本1)

订购回购是一个新系统。在此之前,中国资本市场没有实践经验,海外经验有限。据悉,《实施办法》主要遵循了加强投资者保护、切实可行、提高违法成本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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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在《实施办法》起草说明中进一步解释了以下问题:

首先,《实施办法》适用于登记制度下股票发行人的欺诈发行和上市行为,包括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等方面的股票发行行为;根据新《证券法》第24条第2款,指令回购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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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指令回购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中国证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发行线索的,可以组织核实并采取措施责令回购。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证监会将进行协调和衔接,确保回购指令与违规发行行政处罚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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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受到欺诈性发行损害的投资者来说,订购回购和提前支付都是一种简单快捷的救济方式。如果发行人、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积极与投资者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并支付了补偿,则指令回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目的实质上已经实现,中国证监会无需做出指令回购的决定。对于提前支付的相关证券公司,考虑到证券公司的赔偿金额可能不足以补偿所有受损的投资者,不排除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况责令发行人或负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回购。

标题:注册制下欺诈发行 将被责令回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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