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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经纬客户7月10日,据中国证监会网站10日消息,近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提出根据全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安排,允许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申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两部门: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根据《托管办法》的起草说明,将实施中美经贸协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申请资金托管资格。取消基金托管银行必须是法人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允许根据海外总行进行计算。

两部门: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引进高质量的外资银行,很明显,海外总部应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三年来,基金托管业务的规模、收入、利润、市场份额等指标均居世界前列,长期信贷在近三年保持在较高水平;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署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两部门: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同时,加强配套的风险管控机制,明确外资银行分行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并在基金合同、招股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总行应履行的义务;要求外资银行总行根据分行托管规模建立相应的流动性支持机制。

两部门: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在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方面,《托管办法》起草说明指出,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有待提高。为有效保证申请人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现行规则对20亿元基金托管人和400亿元结算参与人净资产的要求,托管和结算应分开,基金托管人净资产要求调整为200亿元。

两部门: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此外,应加强监管要求和责任追究,并结合近期监管实践加强托管人的风险管理要求:应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基金托管业务不应通过承包或转委托的方式进行。加强持续合规要求等。丰富行政监管措施的种类,明确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发出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时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两部门: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监管办法》起草说明还明确了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取消了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准备情况的现场检查安排,改为“先审批后提出”。

此外,应统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将《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纳入《托管办法》,统一适用于从事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时废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暂行规定》。(中信经纬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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