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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将于2020年8月7日上午10: 00在全国人大办公大楼一楼代表接待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同志介绍了立法工作,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性质十分恶劣!人大法工委:将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回应高考冒名顶替事件时表示:

最近一些地方发生的冒充学生上大学的事件,性质非常恶劣,不仅给灾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也影响和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轨迹,严重冲击了教育公平的底线,挑战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一些政党涉嫌违反纪律和法律,而另一些政党涉嫌犯罪。必须依法依规严惩,坚决维护教育考试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成长和成功机会。

性质十分恶劣!人大法工委:将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

总的来说,冒充大学生的犯罪链很长,涉及多个环节,可能触犯多种犯罪。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犯罪进行处罚。例如,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的活动中,盗窃他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依法可以用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可以以《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盗窃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性质十分恶劣!人大法工委:将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

招生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录用公务员罪、学生徇私舞弊罪。

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根据《刑法》第163条、《刑法》第164条、《刑法》第385条和《刑法》第389条,他们可以被定罪和处罚。

如有伪造学籍、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可适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可定罪处罚。

拦截、隐匿他人录取通知书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二百五十三条擅自开启、隐匿、销毁邮件、电报罪定罪处罚。

在招聘等环节,如有泄露考生相关信息、篡改考生电子数据信息等行为,可依据《刑法》第253-1条、《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6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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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下一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我们将积极研究冒名顶替的监禁问题,进一步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此外,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修订完善《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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