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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觉夏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进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与前两年《关于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等文件不同,《意见》从风险控制、业务模式、额度分配等角度为各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监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监管部门对供应链金融实践的思考和监管。

供应链金融监管唤起 机构“自省”与“自查”

结合现阶段至未来的经济金融环境以及近期市场暴露出的相关风险,笔者认为中国保监会发布《意见》的出发点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供应链金融是准确服务实体经济的有力起点,因此有必要继续推进;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肯定其必要性的基础上,也希望引导金融机构准确识别和识别相关业务风险,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规管理,优化业务模式,从而推动此类金融服务更稳健地帮助实体经济发展。

供应链金融监管唤起 机构“自省”与“自查”

Epro研究院在去年发布的《2018年供应链金融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预测,2020年中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将达到27万亿元左右。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不足以构成政策促进。更关键的因素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在当前的经济转型和缓慢增长中,许多行业都呈现出上下游支付缓慢的趋势,这将部分影响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特别是对于民营和小微企业来说,由于其在合作谈判过程中的话语权较弱,融资渠道有限,支付回报的速度和方式问题可能会严重影响其在正常订单和运营情况下的后续运营。供应链金融可以缓解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信息不透明性,降低中小企业的风险筛选成本,进而通过核心企业的隐性背书和对其供应链相关信息的控制,提高金融机构对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意愿。在这方面,《报告》还指出,目前供应链中小企业的利率覆盖范围为每年8%至15%,这正是金融机构为提高小额信贷服务覆盖面需要关注的群体。从理论上讲,供应链金融可以准确满足小微企业因外部支付而产生的短期资本需求,从而部分缓解小微企业在经济转型期的“融资难”和“融资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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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近供应链金融中的“迅雷”事件也提醒金融机构不要忽视风险的特殊性,因为供应链金融满足了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以诚兴国际的案例为例,在电子商务潜规则的默许下,诚兴国际进行了大规模的交易而没有形成真正的交易,这是其后续风险暴露的根源。这意味着,参与风险控制管理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将其与普通业务区分开来,而只是关注资本流动,并没有将其与真实的物流及相关信息进行比较,因此成国集团能够通过虚假交易借入大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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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供应链金融被“泛化”的现象并不仅仅出现在这个行业。通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定价和贷后管理,不难发现,许多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实际运作与普通信贷和担保贷款服务并无实质性区别,即使它们背后的交易真实合理,也无法保证金融机构能够充分识别和防范深层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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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信用问题、抵押品价值波动、机构运作违规等可能暴露风险敞口的一般因素外,与传统贷款业务相比,供应链金融业务隐含着更加复杂的风险特征。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参与者相对固定,资金运行在一个封闭的循环中,但这并不意味着风险不会溢出。业务涉及上下游环节,但不能覆盖所有主体,这就要求流程设计和操作的严格性,任何一个环节的遗漏都可能导致风险流向链外主体。其次,“三流”错配会带来一定的风险。资金流、真实物流和信息流的一致性是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基础,“三流”的完全匹配可以保证业务背后交易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保证“三流”的一致性,同时也存在短时间的不匹配。贷款资金去向不明将埋下到期还款的隐患——最近的“雷霆爆炸”事件已经让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此外,由于核心企业承担着隐性背书和提供信息的关键功能,供应链金融实际上是在放松对它们的信贷,核心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整体产业风险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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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的特殊性,《意见》对下一阶段的业务发展给予了指导。为防止供应链内部风险过度溢出,《意见》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整个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不同主体分别进行授信额度审核,实行差异化额度管理;对于核心企业承担最终还款责任的业务,应完全纳入核心企业信用统一管理,并符合大规模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同时,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部门,明确保险机构在供应链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集中化和专业化管理。为确保“三个流程”的一致性并接受审计,《意见》提出交易背景应真实,应严格防止虚假交易、虚假融资和非法获利,并应提供交易信息,以确保直接获取第一手原始交易信息和数据。对于核心企业业务风险防控,《意见》要求加强对核心企业经营状况和与上下游企业交易的监控,分析供应链历史交易记录,加强相关信息的跟踪管理;同时,要引导金融机构明确核心企业名单的准入标准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行业发展前景的研究和判断,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验证和处置。

供应链金融监管唤起 机构“自省”与“自查”

事实上,无论是产业链还是区域差异化,监管者都很难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提出统一的监管指标和要求。《意见》的发布不仅是一份“指南”,也是监管机构向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发出的关键风险警告。在未来的实践中,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稳步发展需要各级监管部门的配合,给予具体的监管和指导意见,更重要的是在于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自身业务进行“自我审视”,对未来业务模式进行“反思”。

标题:供应链金融监管唤起 机构“自省”与“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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