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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马美若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一直是绿色发展的推动者和实践者。特别是党的十八大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布局以来,绿色金融逐渐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党的十九大报告都提出了建设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金融作为推动绿色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推动力,将创新制度安排,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促进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那么,如何用绿色来“引导”金融呢?如何突破当前发展绿色金融的“外部性”困境?对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我们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富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正伟。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用绿色“引导”金融的赤道原则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兴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赤道银行。你如何评价赤道原则在促进绿色发展中的作用?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应如何加强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积极管理?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鲁正伟:在引入赤道原则之前,西方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重视环境责任。一个例子是马里兰州的一家银行在1986年被起诉。这家银行曾借钱给一家垃圾处理公司,该公司负责清理土地污染。然而,当银行被起诉时,银行中废物处理公司的贷款已经违反了合同,银行认为其与客户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但最终,该银行仍被判对清理被污染的土地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可能要对没有注意到客户的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其他情况下,即使签署了免责条款或合同关系终止,这一责任也具有“可追溯性”。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随着关注环境和社会风险成为金融机构的共识,金融机构自发地建立了一套自愿的金融行业标准,即赤道原则。这是一套风险管理工具,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是国际金融业为可持续发展采用的标准之一。赤道原则强调金融机构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积极管理,例如要求对项目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减轻、减少或适当补偿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各种环境和社会影响,并要求客户建立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以及赤道原则行动计划等。这些都促使企业通过金融手段发展绿色标准化,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赤道原则第四版的修订草案强调,赤道原则下的金融机构在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也应承担更广泛的责任。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赤道原则作为绿色金融领域的黄金标准,有力地促进了可持续发展,是国际金融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而采用的标准之一。截至2018年12月,全球37个国家的94家金融机构采用了赤道原则,该原则占新兴市场项目融资份额的70%以上。同时,这些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涵盖商业银行、金融集团、出口信贷机构、发展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目前,赤道原则协会正在就赤道原则第四版(ep4)草案进行第二轮公众和利益相关方协商。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弥补“外部性”困难的合理激励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你认为鼓励绿色产业发展的合理激励措施是什么?

鲁正伟:对于绿色产业补贴资金,国家根据具体行业和产品采取不同的补贴方式。2015年,财政部发布了《节能减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采用以奖代补、贴息和实际结算等新的补贴方式促进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对前端生产者或后端消费者的补贴将因具体行业而异。例如,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将给予汽车制造商和汽车购买者适当的补贴。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中国采用可再生能源基准上网电价政策,为可再生能源投资提供电价补贴,促进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又如,针对生产高效节能家电的行业,国家出台了居民节能家电补贴政策。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然而,虽然补贴一些绿色产业是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保证其长期可持续发展,但也应鼓励企业依靠自主创新实现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通过监管创新实现绿色金融对绿色产业的支持。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英国《金融时报》记者:绿色发展一直面临“共享效应”的困境。绿色金融有类似的问题吗?如何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

鲁正伟:绿色金融之所以不同于其他项目,是因为这些项目具有“外部性”:要么给别人带来好处但收不到钱,要么损害别人的利益,但别人不能向他要钱。与一般的“外部性”问题不同,界定产权不足以解决问题。“科斯定理”含蓄地假设交易双方都在现场,但在绿色领域,我们只是发现在许多情况下交易的另一方并不在现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未来”现在不存在,这使得“现在”不可能与“未来”谈判。众所周知,任何环境污染都不会在一天之内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我们现在也可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所谓的污染。同样,环境治理的效果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现。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在这种特殊背景下,我们一直呼吁降低绿色融资的风险权重,优先考虑绿色债权,通过市场化降低绿色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首先,通过降低绿色资产的风险权重,可以有效地鼓励银行将信贷和资本重新分配给可持续的经济部门。例如,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被设定为低于普通贷款的50%。后来的实证研究人员几乎都承认,这一规定使得房地产抵押贷款融资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迅速大幅增加。如果我们能为绿色融资设定一个较低的风险权重,比如将风险权重设定在50%,我们就能极大地拓展空的绿色金融业务,降低绿色融资的成本,并鼓励更多的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市场。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其次,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风险权重与风险本身密切相关。绿色项目真的有更低的风险吗?根据中国的市场实践,截至2017年6月,绿色信贷的不良率为0.37%,远低于同期1.69%的整体不良率。从这个角度来看,银行为绿色项目提供的信用融资实际上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设定较低的风险权重符合风险投资管理的内在要求。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最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应使用75%的风险权重。绿色金融也符合宏观调控的战略取向,具有较高的资产质量,因此完全有理由降低其风险权重。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此外,优先考虑绿色债权也是降低风险权重的一种回应。如果规定绿色债权可以优先受偿,这就相当于资产证券化的优先权,真正使绿色资产更加安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给予绿色债权优先权是任何独立的司法管辖区都可以在《破产法》中做出的修改安排;要降低绿色债权的风险权重,需要巴塞尔委员会的批准。巴塞尔委员会风险权重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与独立司法辖区破产法的规定和具体风险有关。根据目前的巴塞尔协议,评级在aa-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权重为20%。因此,一旦明确可以先支付绿色债权,巴塞尔委员会将更容易接受降低风险权重的安排。

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至于优先考虑绿色债权是否合理,我认为绿色发展和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可以由整个社会获得,但不是每个人都需要为此付出代价,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绿色项目的外部性。在这种情况下,让非绿色融资为绿色融资承担一定的或有风险是合理的。

标题:金融机构的“绿色责任”与“绿色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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