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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在第三方支付市场遭遇审慎监管的同时,大数据风险控制行业也面临着“生死抢劫”。

据报道,在国庆假期之前,许多大数据风险控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魔蝎科技、工信宝和天一信用信息,被警方调查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风险控制平台负责人通盾科技表示,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已经停止了数据魔盒的所有相关服务。随后,当地部分中小银行暂停了大数据风险控制平台的服务业务,影响了贷款平台的分流和客户获取业务。

以监管防范 金融中的技术“越位”

上述事件或多或少与大数据风险控制平台非法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以及帮助暴力收集有关。对于许多互联网公司甚至许多正规金融机构来说,使用大数据进行客户描绘是不可避免的。随着现场的逐步完善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蚂蚁金服创建了“310”模型后,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控制已不再新鲜,高效、无人工干预的服务特性成为金融领域的共同追求。这种环境催生了一个专门从事数据收集和初步分析的大数据风险控制平台。一些大数据平台为了体现自身的价值和优势,可能会在未经用户完全授权的情况下预先收集历史信息,进而形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以监管防范 金融中的技术“越位”

从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和大数据风险控制行业的集中问责中不难看出,在下一阶段,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进一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成为金融监管的重点之一。然而,与此同时,监管当局已经将监管重点从以前的互联网贷款延伸到了前端支付和大数据风险控制环节,但实际上还有另一个深刻的含义。在最近的“资本金融技术发展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在谈到金融技术监管时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将采取多种措施促进金融技术的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金融技术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技术创新产品监管,划定金融技术创新产品的刚性法律底线,设置灵活的管理边界;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严格防止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篡改和滥用,平衡金融服务便利性和安全性的关系;加强科技应用监管,防范新技术应用风险。可见,除了加强金融信息安全外,防范金融科技新技术应用和创新产品的风险是未来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以监管防范 金融中的技术“越位”

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和大数据风险控制主体会探究法律界限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主要原因,不仅是为了满足所谓的便捷金融服务需求,也是因为近年来对大数据等技术的过度关注。

以监管防范 金融中的技术“越位”

近年来,许多新技术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广泛应用确实给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明显提高。新的场景是发现更多的支付和信贷的可能性,传统的金融机构也受到影响,逐渐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因此,技术成为近年来金融业关注的焦点,并受到各方的高度期待。然而,由于金融观念、社会信用环境、金融需求构成等方面的制约,除了效率明显提高外,技术对金融服务其他方面的影响仍然未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口红利带来的巨大业务量归因于大数据技术,也不能要求金融机构在当前不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下消除对有效担保和线下调查等传统风险控制方法的依赖。在一次采访中,一家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出口的技术公司向笔者承认,他们的技术支持,结合网络爬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节省金融机构离线调查的时间,并可以帮助他们形成相对规范的业务和管理思路。但是,归根到底,这些仅仅是在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水平上,而在其他层面上的改善是有限的。任何时候,技术用户都应该充分尊重金融本质,根据经济金融环境准确把握其在金融业中的功能定位。

以监管防范 金融中的技术“越位”

事实上,对技术应用的监管在两年前就已经体现出来了。在2017年底“现金贷款”业务规范整顿和《资产管理新规定》出台后,监管部门对数据风险控制、智能投资等金融技术产品提出了“审慎使用”的意见。然而,近两年的实践证明,仅仅“意见”并不能引起相关机构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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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都不会否认技术创新的必要性。与此同时,随着移动支付力量的不断增强,各类机构有必要利用自身优势挖掘支付门户和场景。这意味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第三方支付市场供应交付系统的引入证明了这一点。未来,金融技术监管必将走向前端化和规范化,政府相关部门和监管部门应不断引导和明确金融服务中技术创新和应用的定位。只有这样,金融科技创新才能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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