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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21日至26日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即将迎来第三次审判。今年6月,草案二修订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亲子关系诉讼、隔代探视权、收养人条件等相关规定,并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说,关于婚姻家庭的草案第二稿收到了来自3.5万多网民的6.7万多条评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三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仍是焦点

其中,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仍是第三次审判的重点。

进一步明确了“共同债务、共同签署”的原则

在今年6月的第二次婚姻家庭编审中,去年年初发布的司法解释正式纳入议案,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债务、共同签约”原则。据臧铁伟称,这一原则将得到进一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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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由最高法于2018年1月颁布。“共同债务和共同签署”的原则在一开始就有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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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其权利;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其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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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去年8月,当婚姻与家庭被纳入一审时,有专家建议将夫妻共同债务纳入司法解释。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32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签署并提交了《关于完善夫妻债务规则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议案》,提出将夫妻债务“共担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再次引起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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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一直存在争议。此前,1981年正式实施的《婚姻法》提出,“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夫妻一方债务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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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初用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条款导致了许多“坑配偶”。例如,在小马奔腾一案中,由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和殷鉴文化基金公司签署的“赌博”协议未能履行合同。2014年,李明突发疾病去世。2016年,建行文化基金公司要求李明的妻子严敬承担2亿元股权回购债务及上诉的连带责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建行文化基金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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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需要确定

在二审和征求公众意见中,有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规定的建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许说,由于不同的职业和身份,形成的债务是多种多样和复杂的。三大类债务,即经营债务、生活债务和医疗债务,是否都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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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上判决文件上的一个案例,在冀与赵结婚期间,她亲自担保持有她50%股份的公司将贷款给一家农村商业银行,然后她因无力偿还而被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冀对公司的担保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其夫妻与赵的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偿还。赵随后提出上诉,称本案中的债务用于公司,而不是家庭生活,是由配偶一方担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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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纪以自己的名义为贷款提供了担保,但贷款是用于自己的公司,因此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仅是为了公司的经营,也是为了个人收益,这些收益已经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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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华认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和实践中的举证责任是目前争议的焦点。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家庭生活的范围可以指八类家庭消费,可以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况(如职业、地位、资产、收入、利益、家庭人数等)来确定。)和当地一般的社会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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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些专家认为这一说法仍然含糊不清。例如,一方因疾病而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一方因公司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一部分必须用于家庭生活,一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如果另一方没有额外的收入,假设这是由于家庭生活的改善是错误的吗?这些方面需要通过随后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澄清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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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猫王律师今天在接受《北京商报》采访时表示:“家庭的日常生活中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然而,当家庭的日常生活固定在国家一级时,将会出现一些极端的情况。建议将各高等法院的司法意见或会议纪要结合司法实践作为指导,既灵活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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