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78字,读完约2分钟

10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官方网站披露,为全面、彻底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实现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银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等成员组成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银豹建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非持牌住房置业、汽车贷款担保公司 不得擅自开展新增业务

《补充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坚持严格监管,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但实际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住房产权担保公司、信用增级公司等监管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按照实际分类处置推进许可证管理工作。 妥善解决无证机构股票业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定运行,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非持牌住房置业、汽车贷款担保公司 不得擅自开展新增业务

记者注意到,条例发布后继续开展住房产权担保业务的住房产权担保公司(中心)应在2020年6月前向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不得纳入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报送报告。对于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产权担保公司(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不同期限的过渡性安排,达到标准的期限不迟于2020年底。新设立的开展购房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作过渡性安排。

非持牌住房置业、汽车贷款担保公司 不得擅自开展新增业务

此外,根据规定,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提供者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已开展的股票业务应妥善结算;确需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相关业务。对违规经营、严重侵犯消费者(担保人)合法权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标题:非持牌住房置业、汽车贷款担保公司 不得擅自开展新增业务

地址:http://www.jsswcm.com/jnxw/11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