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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孟马荻)这四个部门都是“亮剑”,市场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关金融资质才能发布金融营销宣传。据央行官方网站12月25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央行、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它将于2020年1月25日实施。《通知》最有意思的是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资质的要求。市场经营者必须在获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前提下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分析人士指出,该规定颁布后,新金融机构的营销宣传将受到很大影响。

四部门亮剑金融营销宣传主体需“持证”

根据《通知》,根据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格要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依法从事金融或金融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允许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超出业务许可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同时,要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格的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和宣传活动。然而,信息发布平台、媒体等。接受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但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除外。

四部门亮剑金融营销宣传主体需“持证”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约研究员董希淼指出,近几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营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夸大金融产品的效益、做一些虚假宣传等。一些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在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时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如通过备案审批机制吸引政府部门对其产品进行代言。这些不规范的现象和混乱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四部门亮剑金融营销宣传主体需“持证”

《通知》明确规定了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同时对人们强烈反映的一些不正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误导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和宣传活动;不利用政府公信力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正当的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

四部门亮剑金融营销宣传主体需“持证”

根据《通知》,将对非法和违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可以根据其职责进行约谈、警告、风险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其行为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职责责令其暂停金融营销活动。对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四部门亮剑金融营销宣传主体需“持证”

那么,哪些机构对通知的颁布影响最大?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技术与网络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互联网法律学会副秘书长车宁今天在接受《北京商报》采访时表示,首先要做的是看企业实体是否具备相应的金融资质。目前,受影响最大的机构是新的金融和金融机构。目前,整个p2p行业还没有获得许可。其他大型交通平台实际上从事贷款援助等一系列金融产品的销售,但并未获得相应的许可。在做广告时,他们也可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四部门亮剑金融营销宣传主体需“持证”

央行表示,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监管职责,推进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全面加强金融营销宣传监管。相关市场经营者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自查整改,严格约束相关人员,确保金融营销和宣传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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