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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了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等20项政策措施。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全面取消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华经营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

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国务院最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意见》提出了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等20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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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化对外开放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新开放地区的外商投资,继续减少外商在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和取消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性措施。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全面取消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华经营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降低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保险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量化准入条件,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国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和总资产要求。扩大投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机构。继续支持按照境内外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到2020年,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寿险公司所持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51%的限制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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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方面,《意见》指出,要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通过开放平台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支持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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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促进投资便利化方面,《意见》指出,应尽快出台具体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资本账户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范围。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度改革,完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举借外债方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将其资本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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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意见》指出,应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加强监管政策执行的规范化,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标准的制定,确保供应商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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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汽车领域的外资政策。国内和外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的市场准入待遇

附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全文)

1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这些意见包括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建议继续减少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和取消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性措施,确保开放措施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开放水平。

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外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高质量的发展和现代化,我们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当前,国际投资格局发生了深刻调整,中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特点和新挑战。为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入贯彻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外资的决策部署, 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投资信心为出发点,着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 围绕创造开放、透明、可预测的外资环境,继续深化“分销服务”改革,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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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深化开放

(a)支持新开放地区的外国投资。继续减少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和取消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性措施,确保开放措施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开放水平。(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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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全面取消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降低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保险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量化准入条件,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国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和总资产要求。扩大投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机构。继续支持按照境内外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到2020年,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寿险公司所持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51%的限制将被取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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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化汽车领域的外资政策。各地区应确保国内和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待遇。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平行管理办法,允许外商投资汽车企业在中方与中方合资伙伴达成共识后进行积分转移。(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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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重创造公平的商业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提高市场公平性,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努力消除阻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性障碍。统一国内外建筑企业承包的业务范围。完善外商申请经营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坚持对内外资机构一视同仁的原则,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增加化学物理危害识别机构的数量,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限制性条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旅游部、应急司、市场监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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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5)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指导和服务,组织政策专题培训,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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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支持地方政府和部门关注市场主体的预期,提出支持自贸区进一步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推动相关深层次改革问题在自贸区先行试点,充分发挥自贸区作为改革开放试验场的作用。向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更多的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特别是投资审批权限和市场准入权限。(商务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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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高开放平台投资质量。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打造招商引资的品牌平台。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全程服务,重点培育驱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中西部地区有实际发展需要,条件具备,将优先增加一批综合保税区。认真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无审批区”、“互联网+政府服务”、“一次运行”改革,创新和完善企业服务体系,营造一流的经营环境。(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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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地方政府增加外资投入。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招商引资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和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和团队中的非公务员岗位实施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合理设定投资促进资金的额度和标准,支持境外投资促进活动和集团申请。(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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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建立投资服务平台、政策咨询窗口等。深入企业宣传政策,了解政策执行中的困难和难点,全面响应企业需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扶持优惠政策,协助企业充分利用各项政策。(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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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

(十)降低跨境资金使用成本。尽快出台具体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资本账户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范围。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度改革,完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举借外债方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将其资本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负责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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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高在中国工作的便利性。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支持各地区,适当放宽对急需来中国工作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的限制。对于愿意创新创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中国大学的毕业证书申请两年的私人事务居住证。连续两次申请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第三次申请时签发有效期为5年的工作居住证。优化外国人在华申请工作许可流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居住证的整合。(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移民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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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优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我们将继续深化规划用地“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土地审批相结合,推进多项测试一体化和多项测试一体化,促进信息共享,简化报告审批材料。(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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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

(十三)全面贯彻外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进一步清理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好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牵头,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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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外商投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方式强迫或者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商务部牵头,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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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强监管政策的规范性实施。优化监管模式,科学合理设定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检查频率,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成本。地方政府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重污染天气采取应急措施。指导各地细化和量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生态环境部、应急司、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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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和发布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加强合法性审查。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合理确定公布与实施之间的时间间隔,提高政策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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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财产查封、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制度效率,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形式要件,适用事实推定,合理减轻外国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依法集中统一审理专利无效宣告和侵权申诉案件,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和重复侵权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人员制度,加强技术案件多元实况调查机制建设。加强标准基本专利案件审理,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调解的作用,切实解决纠纷。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证据和司法判决标准,及时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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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和信贷快速协同保护联合惩戒机制,继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注册商标的注销程序。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判决的通知和撤销规则,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和权利保护的协同调度机制。积极运用标准化方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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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落实内资和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产品等标准的制定。,提高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和修订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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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依法确保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并且不得限制供应商的所有权形式、组织形式、所有权结构或投资国,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财政部牵头,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工)

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外资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当前,提高地位,积极行动,争取实效,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对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涉及修改或者废止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的,由原牵头起草部门或者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修改或者废止。商务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国务院

2019年10月30日

标题: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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