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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7日电财政部今天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费返还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执收单位切实履行教育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训费、党校费、教育考试考试费、函授大学、电大、夜大、短训班等)管理的主要职责。)。根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2019-2020学年的教育费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退还或扣除。同时,本通知也适用于中央代收单位收取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应按规定予以退还或扣除。

通知强调,要明确退费标准和工作流程,中央征收单位教育费的退费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需要明确教育费退款或扣除的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付款人提出的退款申请,符合要求的及时退还款项给付款人,或与付款人办理扣除确认手续。2020年9月30日前,中央执收单位将教育费退还(扣除)清单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该清单应载明付款人名称、教育费金额、退款金额、扣除金额、退款原因、退款(扣除)时间等相关内容。

标题:财政部:8月底前完成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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