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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中国普惠金融研究所牵头的系列活动“普惠讲堂”第四次会议在网上成功举行。在会上,香港大学亚洲全球研究所所长陈志武分享了一篇题为“历史上人们一直试图限制利率,但为什么从来没有成功过”的演讲,指出设定利率上限是从保护贷款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但他们不知道这项政策在实际执行时会对贷款人造成损害。随着贷款利率的降低,贷款人的贷款意愿和资金供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利率下降,贷款人有动机提高利率。

陈志武:设置借贷利率上限非上策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势在必行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修改和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自那以后,有传言称,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可能会降至贷款市场报价(lpr)的四倍。虽然这一消息尚未正式澄清,但这一传言在市场上引起了很大争议,这意味着许多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设定的利率已经超过了4倍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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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陈志武说明了人类历史上的许多利率限制。人类历史上最早记录的利率限制诞生于公元前180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据了解,法定利率的上限为33%,当标的物为谷物时,年利率为20%。《旧约》中也提到“对‘兄弟’和一切能赚钱的东西不征税”,教皇还宣布“禁止带息贷款”。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但货币不能,所以欧洲在中世纪有零利率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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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政策制定者并没有从利率的本质和哲学基础出发,而是将利率视为一个现实问题。从隋末到清朝末年,政策制定者设定了政府贷款和私人贷款的利率上限。然而,从史料来看,不同朝代的政府和民间借贷几乎都没有遵循利率上限,这表明利率上限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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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陈志武在20世纪初列出的中国东部和西部部分省份的贷款利率统计,宁夏、青海等西部省份处于前列,平均利率高于30%,而江苏、浙江、福建等东部沿海省份则处于后面,利率接近或低于20%。同时,其他相关数据显示,在金融机构占贷款比重较大的地区,平均利率较低,这表明了商业环境和商业文化对利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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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初,东部沿海地区的商业环境优越,商业文化和契约精神对人们的商业活动,包括借贷行为产生了更加深刻的影响。因此,市场利率中的“风险溢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此利率保持在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当时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商业活动面临着巨大的交易风险,风险溢价居高不下,利率较高。”陈志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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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陈志武认为,监管当局一再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这对于贷款人来说仍然适用。“在贷款资金之后,贷款人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我们在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唾弃贷款人。这难道不是双重标准吗?”陈志武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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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陈志武强调了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为了打击非法贷款,设定利率上限可以在短期内治愈症状,但不能实现长期治愈,限制利率不能简单地通过设定利率上限来实现。只有加强监管部门对贷款机构的监管和相关法律的执行,深化商业文化和契约精神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改善商业环境,高利贷和非法信贷问题才能长期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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