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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海员日”和“中国航海日”前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遵循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规律,把握海员的专业特点,坚持健全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革管理和服务方式,建立符合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

两部门印发指导意见 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指导意见》统一规范了船舶专业分类,将船舶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发动机工程、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增加专职和高级职称,进一步拓展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发展/0/室。获得船员资格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对应初级和中级职称,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并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两部门印发指导意见 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指导意见》指出,评价应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把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以及在海员日常工作中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律法规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建立信用管理评估机制,加强失信惩戒,对学术不端和欺诈行为实行“零容忍”。

两部门印发指导意见 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指导意见》强调要克服单纯的学历、资格、论文和奖项的倾向,特别是不要把论文作为评价船舶专业人员职称的限制性条件,突出船舶专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对于长期坚持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执行紧急、困难、危险和繁重任务的人员,学历和资格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两部门印发指导意见 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指导意见》还对丰富评估方法、加强评估委员会建设、合理下放职称评估权限、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发布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估基本标准》和《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两部门印发指导意见 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标题:两部门印发指导意见 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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