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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国银行“原油宝藏”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以下是公告的具体内容: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现将中国银行“原油宝藏”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江苏高院: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1.中国银行江苏省“原油宝”客户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诉讼标的数额,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江苏高院: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二.前述中国银行江苏省“原油宝”客户是指中国银行江苏省银行卡开户行办理“原油宝”业务的客户;中国银行上述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在江苏省开立的银行。

江苏高院: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3.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如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在江苏省提起民事诉讼,可向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立案申请,或通过江苏省法院诉讼服务网(ssfw.jsfy.gov)、江苏移动小额法院(微信小程序)等网上方式,或通过跨域立案,向江苏省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江苏高院: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特此宣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标题:江苏高院: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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