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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洪○编辑朱少勇

为增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支持行业机构做强做大,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更名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人办法》)。昨天,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了《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意见,全面梳理和完善了基金公司的管理要求,将公开发行许可证持有人纳入监管范围。

基金公司监管要求全面修订 支持优质公司集团化运营

根据《管理办法》,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制度由“准入-运作-监督”调整为“准入-运作-治理-退出-监督”。该方法还明确提出了基金公司退出的三种类型及相应的触发条件。

基金公司监管要求全面修订 支持优质公司集团化运营

《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加强对基金公司股权的持续监管,优化公募基金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基金公司治理机制,需要建立长效评估体系,加强行业文化建设;统一公共基金管理业务监管安排,进一步提高公共基金业务的规范性;支持优质公司的集团化运作,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提高综合理财服务能力;明晰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构建有序的产业生态。

基金公司监管要求全面修订 支持优质公司集团化运营

具体而言,《管理办法》优化了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的定义,完善了股东准入标准,将负面名单增加到5%以下的股东,将财务稳健性要求提高到5%以上的非大股东,不再要求合资基金公司境内股东符合大股东条件。此外,还加强了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连续性的监管,明确了基金公司应承担股权变动的信息核实和报告责任,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受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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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一参与一控制”的限制适当放宽,同一主体可以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上市公司。同时,各类机构必须采用相同的准入标准,公开发行许可证持有人和基金公司在与公开发行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投资运营、合规管理、人事监管和公司治理方面采用相同的要求。

基金公司监管要求全面修订 支持优质公司集团化运营

《管理人员办法》明确支持优质基金公司围绕主营业务推进集团运营,建设世界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高质量的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资产管理和相关业务,从而实现专业化和差异化发展。另一方面,这种方法也要求严格进入子公司,规范参与子公司的行为,防止机构忽视自身的盲目扩张;要求在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以及各子公司之间建立必要的隔离墙系统,以防止可能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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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多数上市基金公司仍沿用“年度评估”的方法,基金经理们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他们每年都要对业绩排名倒数第一的公司进行排名,甚至淘汰。为了提高行业机构的专业能力,进一步树立长期投资理念,《管理人员办法》加强了长期激励和约束,引导基金公司构建了长期绩效导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基金公司必须将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将基金的长期业绩和合规风险控制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并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薪酬递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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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基金公司长期稳定的公司治理,《管理办法》要求股权相关人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承诺在持有期内不质押股权,并承诺在持有期届满后不向非金融机构质押股权。根据要求,基金公司5%以上股东的股权质押率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权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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