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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调查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信用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信用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然而,立法层次低、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善、异议处理机制不完善、责任机制缺失、自律组织缺失等问题制约着我国信用体系的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是信用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信用信息系统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完善征信信息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

总结

信用信息与金融交易联系在一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直接关系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有效实现对信用信息主体的法律救济,不仅是保护人权的体现,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高标准、强监管、严要求正在全国范围内达成共识。

完善征信信息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

(一)信用信息主体的概念。信用信息主体,又称被申请人,是指征信机构收集、整理、处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的描述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新颁布的《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继续使用信息主体的表述,强调其范围不限于自然人范畴。就征信业务而言,信息主体包括作为信息提供者直接向征信机构提供自身信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通过与信息提供者的特定关系依法向征信机构收集信息并间接向征信机构提供自身信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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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内容。目前,我国征信相关法律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同意权、纠错权、调查权和异议权。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定期免费提供其信用报告,并准确了解征信机构数据库中存在的所有信息主体信息。征信机构必须依法收集、处理和整理信用信息,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同时,他们应该及时更新以保持信息的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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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救济对信用信息主体的现实意义。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能够最大限度地自由共享和流动,是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第二是需要尊重和保护人权。信用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可能影响信用信息主体公平行使权力,进而造成利益损害。第三,信息自由流动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保护制度和严格的法律程序限制是保证信息共享和自由流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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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了规范信用异议的处理程序,做好信用调查工作,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从制度入手,进行反思。我国尚未制定征信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依据是《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则》。总体而言,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能力较低,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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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水平不高,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征信业的专业法律法规仅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制度规范,其效力远不及全国人大批准的法律效力。征信活动中信息主体权益难以得到权威性保护,实施效果不强。此外,现行的《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过于笼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尚未出台具体措施。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国家法律层面的保护、支持和约束,仅依靠部门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征信业务、征信机构和征信市场的管理有效性被大大削弱,征信信息的收集、查询和使用不能得到很好的监管,导致一定程度的监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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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议处理程序需要改进的。目前,一些信用信息主体对信用信息不是很熟悉。如果信用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信用信息有异议,多数不知道自己有权向商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异议;即使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由于缺乏责任机制,一些银行和网上贷款平台也懒得处理,从而阻碍了异议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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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乏自律组织。由于缺乏信用行业协会,信用行业难以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保护和自我教育的机制,信用活动的相关技术标准无法统一规范,无法促进信用行业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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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随着信用信息产业的发展,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善的信用信息主体法律救济机制是我国信用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

完善征信信息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

(一)提高立法水平,完善法律监督体系。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协调和管理信用信息市场,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将信用信息法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其权利、义务和救济措施,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手段、渠道和内容。完善《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在《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细化和补充信用信息的定义、征信机构的认定和信息主体的授权,减少制度漏洞,保障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另一方面,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完善信用信息主体的信息收集、查询和使用监管,避免个人信用信息的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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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异议处理程序,完善责任机制。一是畅通和拓展异议救济渠道,针对不同类型的异议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提高救济渠道的实施效率。二是区分异议类型,设定合理的完成时限。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结合故障原因分析,可分为三类:快速处理、限期完成和延期完成。第三,设立专门机构审查侵犯信贷权利的行为,并检查相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是否尽职尽责。四是加强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细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异议处理中可能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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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行业自律,形成大监管格局。除了制定和实施法律外,加强行业自律也是对我国征信法律监管体系建设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一是明确信用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信用自律组织应与法律上的其他行业协会相类似,属于社会自治团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与外界沟通的渠道,协调与外界的关系,配合政府做一些监督工作。二是赋予该组织一定程度的自主权,赋予其管理、惩罚和调解行业秩序的自主权,提高行业协会的自治地位。三是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其他相关单位为补充的大规模监管模式。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各行业的信贷信息,推动统一的信贷信息数据库建设。第四,规范和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加强监管和审计,提升征信机构整体水平。(张乐制图)

标题:完善征信信息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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