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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鑫

2012年,国务院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明确领导下,于2014年制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中国人民银行荣成支行契合辖区实际,紧紧围绕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秉承“融入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的理念,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实践

主动权

(一)积极参与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县域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既要保证信息范围的全面性,又要考虑不同领域信息数据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荣成支行通过与荣成征信所的积极沟通,争取在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多次对全市社会信用信息的数据框架、信息采集范围和采集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了全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效率。许多措施导致在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建立了单一的金融模块,专门用于存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银行机构在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时,屏蔽了金融模块中的数据,有效解决了城市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报告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报告内容之间的矛盾。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实践

(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强“共建共享”意识。中国人民银行荣成支行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系统县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信息共享惩治金融失信行为的通知》,多次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议,统一认识,研究数据采集的方法和范围,最终决定将三类信息纳入县域信用信息系统。《荣成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数据使用和保密协议》的颁布,明确了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的定义、数据使用、数据解释和更新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效保障了共享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实践

(3)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的应用。推进贷款“双查”机制运行。首先,发布系统文档。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荣成支行制定发布了《荣成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领域使用荣成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数据试行办法》,指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和个人信贷审批过程中试行“双查”制度,不仅查询了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中心的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还查询了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17年推广力度进一步加大,颁布了《荣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领域使用荣成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办法》,贷款“双查”制度全面实施。第二,加强协调和沟通。为提高银行查询效率,中国人民银行荣成支行协同市信用办为辖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通查询端口,使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能直接登录系统进行查询。三是做好贷款“双查”后续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荣成支行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实地考察,对留存数据进行了查阅和核实,对工作的规范性进行了监督,并积极听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馈和意见,以提高贷款“双查”水平。四是创新金融信贷产品。中国人民银行荣成支行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服务理念,积极完成信贷建设和信贷政策新文章,并将信贷建设成果成功应用于信贷领域。组织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区、镇、街道政府平台,广泛开展信用村和信用用户评估,教育引导农村居民诚信经营,根据信用村和信用用户评估结果,实施“一次审批、总量控制、随用随贷、循环使用”的贷款管理模式,提高贷款发放的灵活性,有效降低贷款利息负担。同时,与荣成农村商业银行共同探索建立了个人荣誉量化评估机制,综合考虑授予荣誉的级别、领域、获得时间等因素,按照高水平优于低水平、经济领域优于社会领域、近期获得优于长期获得的原则,确定了信用额度(最高限额控制在50万元),然后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贷款额度,给予30%的利率折扣。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实践

(4)切实审慎地惩罚金融领域的信贷。中国人民银行荣成支行积极配合市发改委、经济信息司、国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开展联合处罚,并与市政府12个职能部门签署了联合处罚备忘录。2016年,其管辖范围内的23家银行金融机构与市海洋与渔业局合作,共同惩罚一家违反夏季休渔期捕鱼的渔业企业。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荣成支行也积极创新方式,由市宣传部牵头,市总工会、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签署了信用合作备忘录,并联合严厉查处了信用领域中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在辖区内营造了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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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颈

(一)信用体系建设标准不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增强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不同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和目的理解不同,在数据收集、收集和共享方面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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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数据共享存在制度障碍。《信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信用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用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时,应当事先征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如果信息主体不同意,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共享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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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信机构管理出现空缺。目前,由于信用信息市场不完善,尤其是在县级,信用报告用户很难准确识别NDRC、PBOC、行业协会等单位出具的备案证明,也很难判断信用信息机构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资质。为了维护信用信息市场的秩序,县级地方政府对地方会展业信用信息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虽然有利于信用信息部门科学地采纳合格信用信息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但与相关规定相冲突,导致县级信用信息市场监管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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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

(一)加强横向协调,统一标准信用建设目标。建议建立多部门联合咨询机制,整合相关部门的数据特点和征信业务需求,构建适合大多数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为各部门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利用建设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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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订完善制度,促进信用共建共享。建议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在有效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打破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壁垒,尽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效率,全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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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部门沟通,规范信用信息市场运行。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存在的制度不完善、管理重叠和缺位等问题,建议适当下放权力,允许基层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商。按照规范信用信息市场和企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在明确上级相关规定后实行集中管理,进一步理顺监管定位。

标题: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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