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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的经营压力,支持企业恢复工作和恢复生产,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济宁市从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了高耗能行业以外的工商用户的工商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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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耗行业的范围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非金属矿产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及热力生产及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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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电价下调5%

除上述企业外,实行“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的其他用电户,统一按原家庭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2月份结算的电费在3月份按日折算结算时合并计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配套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2020]93号)和《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发[2020]10号)相关电价政策的实施时间将持续至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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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价红利被同步传输到转移电源的终端用户

从2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用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的方式收取电费,“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的单个电价,低于1千伏电压等级峰值电价的95%(即不高于0.8743元/千瓦时)。其中,2月1日至3月29日期间高于此标准的电费应在3月31日前返还给用户。如以其他方式收取电费,送电单位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送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2019]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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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相关单位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依法严格及时查处。同时,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对电价有异议的终端用户可以拨打热线12345(12315)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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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市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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