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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9年山东省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山东翰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9年山东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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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山东玉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

公诉机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一审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终审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山东玉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林公司)、王某某

案情摘要

受害单位拥有涉案的长碳链二元酸生产技术,该技术已被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委托认定为商业技术秘密。受害单位负责人王某完全掌握了这项技术,并将其非法透露给翰林公司。翰林公司明知王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了本案所涉及的生产技术,却以利诱的方式非法获取了本案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并将该商业秘密用于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经营,并以专利申请的形式予以披露。根据公安机关委托的评估,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翰林公司的主要收入为10.15亿元,毛利为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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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口销售额1.2亿元,利润总额1762万元。《R&D费用核实报告》确认,受伤单位投入的R&D费用超过1400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翰林公司明知王违反保密义务进行了披露,以利诱的方式非法获取了涉案的商业秘密,利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并以专利申请的形式予以披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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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违反保密义务,将受损害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翰林公司使用,并全权负责翰林公司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的建设和生产。他是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裁定翰林公司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处以500万元罚款;王某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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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此案是山东省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审判以来最具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本案是单位和个人共同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涉及一系列与专利、商业秘密等相关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由受伤单位和翰林公司在全国各级法院进行。技术内容非常专业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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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判决有效打击了单位和个人的犯罪行为,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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