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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新闻网继续解读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防控疫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二项工作措施》的相关内容。

不断优化法治商业环境

围绕“执行合同”、“处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等重点任务,完善无纸网上备案、企业送达地址承诺和法治商业环境司法评估,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服务。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二条工作措施

加大对涉诉企业的救助力度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危机和诉讼困难企业,应依法减免诉讼费用,帮助危机和困难企业走出困境。受疫情影响,涉案企业和困难企业申请诉讼保全,并依法采取灵活的诉讼保全保障方式,支持企业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受疫情严重影响而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如果具备重组和解条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破产重组和解。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二条工作措施

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的,应当依法适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责令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应当依法责令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构成犯罪的,应当加强对犯罪人非法所得的追缴、罚款和没收财产处罚的适用,惩治相关的职务犯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二条工作措施

全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防控工作

加强防疫行政案件审理,支持政府防疫政策法规,支持服务企业抵御疫情稳定发展,对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确保防控工作依法开展。(《济宁新闻网》)

标题: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防控疫情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二条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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