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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新纪元信托有限公司、新华信托有限公司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了保护保险活动和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接管上述六家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

1.接管期限。从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可以依法适当延长。

第二,接管组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被派驻在接管团队中。

第三,接管内容。自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所有相关职能由接管组承担。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的管理权,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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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集团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六个托管集团,分别委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怡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纪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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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后,被接管机构继续照常经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发生变化。收购团队将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稳定运行,依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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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集团的构成

一、天安财产保险收购集团

组长:刘枫

副组长:唐、魏

二.华夏人寿保险收购集团

组长:王毅

副组长:黄志强、Xi永春、郑海阳

三.天安人寿保险收购集团

组长:陈颖东

副组长:蒋显学、张忠良

四.易安财产保险收购集团

组长:李

副组长:邓世川、周福平

V.新时代信托收购集团

组长:赖秀富

副组长:傅应洛、李勇锋

六.新华信托收购集团

组长:陆舟

副组长:金

实施接管的措施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制定了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纪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机构的接管实施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

第二条银监会设立接管小组,接管小组的人员由银监会决定和更换。

在被依法宣布后,接管小组分别接管了六家机构。

第三条被接管机构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停止履行职责。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的管理权和银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

第四条收购集团委托托管机构负责被收购机构的业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精算师、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收购相关事宜。

第五条接管组全面负责代表银监会接管事务,对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银监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接管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管工作,拒绝配合或者阻挠接管工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收购集团人员的报酬在原单位支付,收购机构承担因收购而产生的其他日常办公费用和差旅费,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银监会指导和协调被接管机构的接管工作,并对接管团队进行评估。

第九条接管期限暂定为一年。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机构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接管小组应当向银监会提交评估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终止接管。

第十条收购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经银监会批准后,收购期限可以依法延长。

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未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有事实可以认定收购目的无法实现的,经收购小组评估并报银监会批准后,可以终止收购,并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接管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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